刘太宗:近年来,在以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时有发生,并且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形势:
一是犯罪手段隐蔽性增强。不少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具有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为规避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有的案件中,行为人采用下载上传、誊抄摘录、截屏拍照、邮件传输等多种方式分批次、持续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以信息技术、新能源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行为人多为相关领域技术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普遍拥有高学历和良好的教育背景,反侦查意识与能力更强,较易出现“零口供”及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形,客观上为侦查取证带来了更大困难。
三是共同犯罪形式多样化。主要表现为内部人员结伙、内外人员勾结等形式,采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手段中,既有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也有违反保密义务和合同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本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类型,也包括二者相结合的情形,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损失数额带来挑战。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对此,检察机关密切关注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是深化综合履职,依法有效严格保护商业秘密。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150件360余人,案件数同比上升21%,重点监督有案不立和不当立案等情形,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办案中坚持综合履职,推动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等工作,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二是发挥智库作用,健全专业化检察办案机制。主动适应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领域案件技术事实复杂、专业难度高的特点,用好技术调查官等辅助办案制度。最高检建立了知识产权检察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了首批60名技术调查官。
三是强化统筹指导,推动商业秘密案件规范办理。落实一体履职,加强对涉及高新技术、未来产业、前沿领域的新型、重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办案指导,必要时挂牌督办,一体推进,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