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宏大的传承谱系中,探源早期成文法典中的生态治理智慧,对于理解中国环境法治的底层逻辑与文化基因,具有基础性意义。秦律中的“禁伐令”将月令思想等传统生态智慧转化为成文法律,是理解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生态领域早期实践的重要切入点。
月令是一种将自然节律与社会活动按时间对应编排,以指导国家施政与民众生活的时令规范体系。先秦月令思想经演变逐渐体系化,最早可追溯至《夏小正》——现存最早的农事历书,该书按月记载星象、物候及相应农事、政事,如“正月启蛰,雁北乡,雉震呴,鱼陟负冰”,纯然描述冬眠动物苏醒、大雁北飞等天文气象和物候现象,并关联相应农事活动。这种以具有气候典型标志的物类、物候记述季节及季节气候特征的方式,在古代既便于记忆,又具有形象性。
至西周初期,出现明确的季节性资源保护原则。《逸周书·文传解》记载:“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逸周书·大聚解》亦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相较于《夏小正》的客观描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已转变为劝导性的治国观念与道德训诫。战国末年,《吕氏春秋·十二纪》成为先秦月令思想最系统化的表述。每纪首篇即当月月令,禁令精确分配至各月,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无或斩伐”。零散的禁令被整合进一个以阴阳五行、天人感应为哲学框架的宇宙论政纲中,使生产性禁令升华为君主顺天施政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条文中使用“禁止”“无”等表述,已呈现规范性政令特征。
睡虎地秦简《田律》的发现,为月令思想的法律化提供了实证。其记载:“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泉;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廢卵縠,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
《田律》条文严格依据季节与月份设定行为禁令,核心是“以时禁发”的时序管理原则。春季禁令侧重于生命复苏期的系统性保护。“毋敢伐材木山林”旨在确保林木在生长关键期免遭砍伐,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再生能力。“毋敢壅堤水”则通过禁止堵塞水道,既保障农业灌溉水源,也维护鱼类洄游繁殖所需的生态水流。“到七月而纵之”的解除禁令机制,标志着这套时令管理体系形成了一个从禁到发、张弛有度的闭环。这种设计既保证了自然资源在关键生长期得以休养生息,也明确了资源可被合法利用的开放时段,从而在保护与利用之间达到动态平衡,体现了国家对自然资源进行计划性管控的治理智慧。
尽管法令未详尽列举所有具体地域,但通过“山林”“堤水”“草”“鱼鳖”等核心概念,划定了受保护的森林、水域、草场等生态空间类型,以及林木、水道、植被等资源对象类别,基于当时生产生活经验与资源认知,为执法者提供了明确的管辖范围和判别标准。这种生态空间分类,并非现代科学意义上的精确区划,而是根据功能导向的类型化法律界定。山林的核心保护对象是材木,关联建筑、薪炭、工具制作等用途。堤水的核心保护对象是水的流通性与洁净度,关联灌溉、运输、民生等需求。草地植被的核心在于维持其覆盖状态,关联畜牧、燃料、水土保持等功能。鱼鳖所在的水生区域核心在于生物种群。这种分类为田啬夫、部佐等官吏提供了明确的管辖责任范围,使其巡查山林、巡视堤防、监察野火、查看渔猎等活动中有了清晰的空间指向,避免职责混淆,提高了治理的专门化程度。同时,“毋敢”这一表述,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将约束对象覆盖至全体臣民,体现了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与强制性。
在确立普遍而严格的禁止性规范的同时,法令也通过设置合理例外来平衡公私利益,具体体现于“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这一丧葬特许条款,不过,此例外仍受法律条件约束,以防止其滥用。首先,从特许事由看,其具有高度的特定性与不可替代性。“不幸死”仅限于死亡事件。死亡作为不可抗拒、不可重复的生命终极事件,由此产生的棺椁需求在传统伦理中正当性等级最高。法律对此予以特许,在道德与法理上具有说服力。其次,从特许对象看,其具有专用性——“伐棺椁”要求所伐木材仅用于制作棺椁,明确限定了特许范围。
允许因为丧葬需求伐木,本质上是法律对儒家“孝”这一核心伦理的吸收与兼顾,这表明,国家政权在履行保护自然资源职责的同时,也承认并承担了保障民众履行基本伦理义务的权利,旨在兼顾生态保护与民生基本需求,维护社会秩序的深层稳定。法律通过搭建生态保护与体恤民生的连接点,不仅增强自身的合理性与社会可接受度,也展现了立法者在坚守原则与保持灵活之间寻求平衡的治理智慧。
秦代禁伐令开创并确立了以法律强制力保障、以自然节律为依据的时禁型生态保护法治模式,该模式依据自然节律对资源利用行为施加普遍性的时空禁止,以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平衡,被汉代及其后历代王朝承袭、简化或融合,成为中国古代环境治理的一项基本法律传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縠;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律令直接继承了秦律的核心原则与禁限内容,严禁在春夏生长季节砍伐山林,严禁捕捉怀孕和幼小的鸟兽、毒杀鱼类,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林牧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唐律疏议·杂律》进一步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律注将“非时”明确界定为“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将禁火期覆盖了整个作物生长期与气候干燥期。该条还特别注明“乡土异宜者,依乡法”,体现了对地方物候差异与农事习惯的尊重,在统一立法中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是时禁原则在法典中的精细化表达。
《逸周书·度训》言:“天生民而制其度,度小大以正,权轻重以极,明本末以立中。”大自然给予人类生命与生存的恩惠,人类遵守自然法则就要有礼法制度约束,只有遵守天时和地宜才能有社会的百物行治的结果。西周初年,华夏先民已经认识到,自然生态的存在是人类诞生、存在与延续的先决条件,人类是自然生态的组成部分,敬畏和尊尚自然生态,就是敬畏和尊尚人类自身的生命,唯有如此,人类生命才得以存在和延续。
秦律遵循自然节律,并非为维持自然原始状态,而是为实现“用养平衡”,体现了尊重规律、追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智慧。其立法依据源于《夏小正》《月令》中所载的物候知识,秦律吸取其中的核心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既不同于《吕氏春秋》所强调的君主“助天养物”的道德自觉,也不是《逸周书》中“以成其长”的治国训诫,而是一套推行全国的标准化行为规范,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生态智慧从观念倡导迈向制度构建,也表明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就已尝试通过成文法维护自然运行节律,实现文明与生态的和谐共生,这是一种根植于农耕文明、立足于现实生存需求,兼具东方智慧的实用理性生态观。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项焱,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梁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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