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春:资源开发利用和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同属于检察公益诉讼中法定资源保护领域,一直以来是检察公益诉讼关注和办案的重点。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非对立,其核心在于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通过法治手段平衡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检察公益诉讼在办案中处理“资源开发利用”和“物种保护”的关系时,重点把握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物种资源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对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鸟类资源的破坏方面。动物资源具有资源属性和财产价值属性,对可能危及濒危物种生存繁衍,不利于生态平衡的非法猎捕活动要坚决打击禁止。2025年,为加强鸟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开展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活动,对非法猎捕、运输、销售、食用鸟类等全链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监督,立办公益诉讼案件160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400余件,起诉300余件,成效良好。
二是生态保护中的人兽冲突问题。伴随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野生动物数量不断恢复、活动范围不断增大,人兽冲突问题也日益显现。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手段,监督行政机关履行其预防和救济的公共服务职责,督促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制度,让受损的群众得到合理补偿。如青海检察机关在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野生动物致害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通过督促国家公园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设立警示标志、监测棕熊等野生动物活动轨迹、建立相关应急预案,促进落实野生动物肇事责任保险制度落地等,及时保障了受害群众获得补偿,有效缓解了矛盾冲突。
与此同时,检察公益诉讼还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资源开发利用”和“物种保护”工作。
一是督促落实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空间管理机制。2026年实施的国家公园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内划定核心区与一般控制区的分区保护制度,该分区保护制度是实现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平衡的有力指引。检察机关将在办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进行公益诉讼监督。
二是从督促规范驯养和繁殖角度平衡动植物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动植物资源并非禁止开发利用,而是要在打击利用非法来源、非法经营等行为外,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方式。检察公益诉讼将积极谋划跟进对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监督,促进依法繁育、科学管理、合理利用。
三是坚持预防与修复并重。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是动植物资源利用与保护的重点课题,检察机关近年来关注并办理了一系列诸如互花米草、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入侵物种公益诉讼监督案例,成效良好。在资源破坏后的修复方面,除对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外,还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监督其用于直接修复或替代性修复。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可推动建立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补偿-修复”的良性循环。